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渠某,居民。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本案被怀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来县院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渠某多次到怀来县天润园小区A5号楼李某经营的“强磊副食”超市内,利用帮超市打扫卫生趁货主不备之机,多次从存放现金的抽屉中盗窃现金。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渠某再次作案时被当场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渠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已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发还清单、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肖某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渠某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老年妇女,且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有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魏 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广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