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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二初字第289号

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爱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学芳。被告马爱琴。

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马爱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退还原告50元。

代理

审判员  刘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