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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0号

陈子山与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1-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子山;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子山,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忠山,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尹成,该支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井长亮,该支队后勤处装备科科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冀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林恒,该公司法务部长。再审申请人陈子山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伊春消防队)、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子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生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代理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