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子山,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忠山,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尹成,该支队政委。
委托代理人:井长亮,该支队后勤处装备科科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冀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林恒,该公司法务部长。再审申请人陈子山因与被申请人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伊春消防队)、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子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生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代理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龙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