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长,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侯安乐,男,33岁,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王文长申请执行侯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侯安乐已将欠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文长,申请执行人王文长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闽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