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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1号

王文长申请执行侯安乐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长,侯安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长,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执行人侯安乐,男,33岁,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王文长申请执行侯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侯安乐已将欠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文长,申请执行人王文长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闽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