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00002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870元。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某某达了执行通知书,朱某某下落不明,执行通知书由其母亲罗某某代收,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缴纳申请执行费840元、案件受理费703元。执行中查明,朱某某现下落不明,其所有的房产已抵押贷款。被执行人张某某代朱某某偿还了向秦某某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400元,其余部分利息,申请人放弃。张某某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共154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屈正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