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3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聂迂西,陕西西安市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祝某与朋友吴某开从某某学院北口翻越栅栏进入学校,二人在学校闲转到该校“鼓浪屿”男生浴室,祝某进入浴室想冲澡,由于洗澡需刷卡才能出水,祝某遂在更衣室转悠,看到239号柜没有锁好,祝某将柜子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偷走。出了浴室后祝某将手机给吴某开看,吴某开劝说祝某将手机放回原处,祝某不同意。二人从原路准备离开学校时,被该校保安挡住,祝某将手机扔在草丛中。二人被移交公安机关。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4498元。据此认为,被告人祝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建议判处被告人祝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祝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希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