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770号原告王书英,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原告刘皖如,女,1997年3月15日生,汉族。原告刘皖虎,男,1998年2月27日生,汉族。原告刘永昌,男,1935年8月1日生,汉族。原告郜金英,女,1937年2月3日生,汉族。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书英,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纯昆,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英、刘皖如、刘皖虎、刘永昌、郜金英与被告刘纯昆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英、刘皖如、刘皖虎、刘永昌、郜金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英、刘皖如、刘皖虎、刘永昌、郜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7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文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