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105号
申请执行人:张银发,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卢菊霞,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发与被执行人卢菊霞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1)潜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守源
审判员 徐为民
审判员 李政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