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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105号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银发,卢菊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105号

申请执行人:张银发,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卢菊霞,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发与被执行人卢菊霞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1)潜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守源

审判员  徐为民

审判员  李政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