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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166号

张纯与秦泗密、安青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纯,秦泗密,安青彩,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兄弟游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166号

原告:张纯,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群,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泗密,居民。

被告:安青彩,居民。

被告: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太公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泗密,经理。

被告:日照市兄弟游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太公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泗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诉被告秦泗密、安青彩、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兄弟游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6430元,由原告张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