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166号
原告:张纯,居民。
委托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群,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泗密,居民。
被告:安青彩,居民。
被告: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太公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泗密,经理。
被告:日照市兄弟游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太公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泗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诉被告秦泗密、安青彩、日照大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兄弟游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纯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0元,减半收取6430元,由原告张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路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