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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四初字第501-2号

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与魏明正、刘淑范、魏素华、孙晨阳、魏建洛、魏丽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四初字第501-2号

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清。

委托代理人:谢南伟,系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白耿彪,系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告:魏明正,男。

被告:刘淑范,女。

被告:魏素华,女。

被告:孙晨阳,男。

被告:魏建洛,男。

被告:魏丽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明正、刘淑范、魏素华、孙晨阳、魏建洛、魏丽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牛同奎

审判员  石平安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