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四初字第501-2号
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清。
委托代理人:谢南伟,系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白耿彪,系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被告:魏明正,男。
被告:刘淑范,女。
被告:魏素华,女。
被告:孙晨阳,男。
被告:魏建洛,男。
被告:魏丽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明正、刘淑范、魏素华、孙晨阳、魏建洛、魏丽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牛同奎
审判员 石平安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