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41号
原告:刘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宋天友,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凤树,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徐凤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