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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41号

刘强与徐凤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强,徐凤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141号

原告:刘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宋天友,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凤树,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徐凤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