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699号
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温宿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驾驶员,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秀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秀英承担。
审判员 吴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约尔加玛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