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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699号

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699号

原告:谭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温宿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驾驶员,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秀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秀英承担。

审判员 吴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约尔加玛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