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林重全。委托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刘继福,董事长。被告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董事长。被告刘继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重全与被告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道公司”)、刘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重全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重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重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83元,由原告林重全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