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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803号

钱伟与蔡辉、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伟,蔡辉,钱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03号

原告:钱伟,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蔡辉,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钱静,女,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与被告蔡辉、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伟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钱静所有的位于灵城钟馗路蓝天幼儿园东房产一处(产权证号:E18-****)进行查封,案外人钱余自愿以其位于灵璧县建设南路东侧宏泰世纪城9#楼205室房产(房地权证:灵房字第200********号)为钱伟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钱静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钟馗路蓝天幼儿园东房产(产权证号:E18-****)予以查封;

二、对钱余所有的位于灵璧县建设南路东侧宏泰世纪城9#楼205室房产(房地权证:灵房字第2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丁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雨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