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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680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旭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