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旭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海燕 微信公众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旭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