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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35-1号

王宗奇与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宗奇,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王宗奇,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委托代理人王宇坤,女,1992年8月10日,汉族。被告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窦志兴,院长。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奇与被告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奇于2015年6月12日以其正在治疗阶段,无法进行医疗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奇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奇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预收500元,多交部分450元予以退还),由原告王宗奇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

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