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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7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郭光志、郭百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郭光志,郭百新,郭兰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住所地,高密市夷安大道中段48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行长。被执行人郭光志。被执行人郭百新。被执行人郭兰欣,1963年2月7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郭光志、郭百新、郭兰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