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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89号

陈政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陈政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8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政宇,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2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政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楠、孙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政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政宇于2014年12月2日21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环宇世纪星城C座1809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其身上查获两小袋白色晶体并予以扣押。经检验,白色晶体共净重10.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政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毒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毒品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陈政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政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政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政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苏博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