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涉民初字第869号 原告涉县鑫星不锈钢门市,住所地涉县涉城镇南关村。 负责人任井平,男,195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南关村。 被告涉县更乐南池村门窗厂。 法定代表人董风仙,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鑫星不锈钢门市与被告涉县更乐南池村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鑫星不锈钢门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鑫星不锈钢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涉县鑫星不锈钢门市负担。
审判员 高建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