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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00-243号

刘荣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景明拖欠煤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荣庆,雷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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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00-243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庆,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雷景明,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拖欠煤款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景明拖欠煤款纠纷一案中,汝州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日作出的(1998)汝经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0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汝经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庆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