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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初字第575号

李学明与景谷县益智乡大田村民委员会闪片房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7-0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学明;景谷县益智乡大田村民委员会闪片房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李学明。被告景谷县益智乡大田村民委员会闪片房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明兰诉被告景谷县益智乡大田村民委员会闪片房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明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明撤回对被告景谷县益智乡大田村民委员会闪片房村民小组的起诉。

审判员  陈朝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