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李学明。被告景谷县益智乡大田村民委员会闪片房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明兰诉被告景谷县益智乡大田村民委员会闪片房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明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明撤回对被告景谷县益智乡大田村民委员会闪片房村民小组的起诉。
审判员 陈朝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