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码头村xx号。被告伍宫林,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伍宫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XX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退还原告XX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喜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蒲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