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麦民一初字第662号

XX诉伍宫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XX,伍宫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码头村xx号。被告伍宫林,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伍宫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XX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退还原告XX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喜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蒲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