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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师执字第205号

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平;陈永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师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安玉稳,理事长。地址:师宗县丹凤镇丹凤东路。

被执行人:李永平,男,汉族,1975年7月18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被执行人:陈永梅,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生,初中文化,个体户,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永平、陈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师宗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师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师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师执字第字第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天泽

审判员  周宗明

审判员  钱江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林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