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板城镇山西村第七生产组。负责人许爱国。系该生产组组长。被告许秀清。委托代理人许秀林。系被告许秀清的哥哥。本院在审理原告板城镇山西村第七生产组与被告许秀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板城镇山西村第七生产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板城镇山西村第七生产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瑞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