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939号原告王文,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斌,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与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陶 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