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542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黄雪松 来自: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542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黄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