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港民初字第0542号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542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会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黄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