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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746号

沈利章与陈明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利章,陈明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746号

申请执行人:沈利章。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明烈。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2746号沈利章诉陈明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明烈应归还沈利章20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50.00元、执行费2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27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徐  人  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单泓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