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鲁某某,男,汉族,1987年5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国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世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