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申字第6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迁彬。
委托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国令。再审申请人黄迁彬因与被申请人金国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迁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