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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申字第67号

黄迁彬、金国令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黄迁彬,金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申字第6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迁彬。

委托代理人:宋钢胜,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国令。再审申请人黄迁彬因与被申请人金国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迁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

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