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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41号

雷学洪、汤艳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4-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沾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学洪;汤艳波;杜吉才;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雷学洪,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生,小学文化,昆明市富民县人,住富民县。被执行人汤艳波,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沾益县人,住沾益县。被执行人杜吉才,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沾益县人,住沾益县。被执行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九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雷学洪申请执行汤艳波、杜吉才、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玖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经在银行、车管部门**管部门、被执行人住所地等处查找,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现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沾益县人民法院(2015)沾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宝林

审 判 员  赵岳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恩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