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冀刑监字第70号冉增山:你为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终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和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