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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刑监字第70号

冉增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冉增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冀刑监字第70号冉增山:你为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终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和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