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倪彩清,男,194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告黄冈晋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但店镇六棵枫树村,机构代码662259468。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原告倪彩清诉被告上海天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爽、王军、黄冈晋源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倪彩清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黄冈晋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团风县但店镇六棵枫树村滴水崖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倪彩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黄冈晋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团风县但店镇六棵枫树村滴水崖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予以查封扣押(采矿权证号:C421100201004712006259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