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430号原告蠡县恒泰嘉业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立海,该公司员工。被告鲁杏罗。委托代理人崔福寿,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蠡县恒泰嘉业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鲁杏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蠡县恒泰嘉业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蠡县恒泰嘉业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蠡县恒泰嘉业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少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