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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非执字第67号

2015第67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新县彭占强纺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行非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新县城新北街。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执法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安新县彭占强纺织厂。负责人彭某,职务负责人。地址:安新县。本院在执行对执行对安新县彭占强纺织厂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国红

审判员  张克松

审判员  贾 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