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纳彦兵,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出生,云南省建水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申请执行人王佳,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纳彦兵诉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4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佳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限期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