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186号
原告:于某某,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姜某某,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