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68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1,女,汉族,农民,系上述二被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王某某、田某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菊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