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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537号

马国兵与垫江县邱氏木业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马国兵,垫江县邱氏木业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537号原告马国兵,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垫江县邱氏木业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牡丹大道文毕变电站门口旁边,经营者邱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兵与被告垫江县邱氏木业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兵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国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