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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746号

吉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吉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初字第746号原告吉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负责人蒋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员工。

原告吉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蒋魁山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力、被告人保常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力诉称,2014年12月22日15时许,原告驾驶苏D×××××小型轿车与王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吉力、王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车辆经被告定损为11900元,原告支付了修理费11900元。原告的苏D×××××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4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人保常州公司理赔时,被告人保常州公司无理拒赔,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人保常州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1900元;2、被告人保常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保常州公司口头辩称,本车经我公司定损11900元,予以认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车在事故中是同责,我司按责赔付。

经审理查明,吉力的苏D×××××小型轿车在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等,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608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17日零时至2015年6月16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12月22日15时许,吉力驾驶苏D×××××小型轿车与王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吉力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吉力、王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苏D×××××小型轿车经人保常州公司定损为11900元,吉力对车辆进行修理后,支付了修理费11900元,常州市宝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吉力向人保常州公司理赔不成,故诉至本院,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吉力提供的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事故认定书、定损单、修理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吉力为其所有的苏D×××××小型轿车在人保常州公司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合同合法有效。吉力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人保常州公司主张理赔。人保常州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条款中明确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碰撞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人保常州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其在条款中载明的“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明显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故该条款应属无效。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吉力、王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吉力既可以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亦可以依据侵权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人保常州公司赔偿后,可以取得代位吉力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苏D×××××小型轿车车损11900元,人保常州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吉力支付保险理赔款11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蒋魁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