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8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4年7月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李某,女,1987年9月生,住址同上。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剑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