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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292号

康万录与白艳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万录,白艳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康万录,农民,现在沽源县白土窑乡陈家营村陈家营自然村。被告白艳斌,个体。

原告康万录诉被告白艳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万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艳斌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我给被告所承包的西辛营乡粮库工地干活,孔繁文给被告带班,干了有29天,他欠我的工钱一共2160元,当时给了1300元,剩下的860元后来就再没给过。故我诉至法院,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给被告所承包的西辛营乡粮库工地干活,干了有29天,工钱共计2160元,当时给了1300元,剩下的860元至今尚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带班人孔繁文所写工条一张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自原告为被告所承包的工程工作之日起,双方实质上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事实上已经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艳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万录工资8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艳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建军

审 判 员  刘 成

人民陪审员  袁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