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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471号

曲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71号

原告:曲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盛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