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71号
原告:曲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盛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