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79-2号
申请执行人:毕永祜。
被执行人:边军。
被执行人:郑玉萍。
被执行人: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临淄大道698号602。
法定代表人:崔东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崔东明。
被执行人:张玉玲。
被执行人: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309国道一诺交叉口一诺大厦。
法定代表人:武法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法永。
被执行人:边静。
被执行人: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临淄大道698号601。
法定代表人:边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蓝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何屯村。
法定代表人:苏阳辉,执行董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134290元(总标的额1704920元,余款157063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边军、郑玉萍、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崔东明、张玉玲、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法永、边静、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大连蓝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暂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毕永祜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毕永祜如发现被执行人边军、郑玉萍、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崔东明、张玉玲、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法永、边静、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大连蓝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