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执字第479-2号

毕永祜与边军、郑玉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永祜,边军,郑玉萍,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崔东明,张玉玲,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法永,边静,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大连蓝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79-2号

申请执行人:毕永祜。

被执行人:边军。

被执行人:郑玉萍。

被执行人: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临淄大道698号602。

法定代表人:崔东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崔东明。

被执行人:张玉玲。

被执行人: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309国道一诺交叉口一诺大厦。

法定代表人:武法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法永。

被执行人:边静。

被执行人: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临淄大道698号601。

法定代表人:边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蓝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何屯村。

法定代表人:苏阳辉,执行董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134290元(总标的额1704920元,余款157063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边军、郑玉萍、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崔东明、张玉玲、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法永、边静、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大连蓝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暂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毕永祜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毕永祜如发现被执行人边军、郑玉萍、淄博盈东工贸有限公司、崔东明、张玉玲、山东绿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武法永、边静、淄博蓝禾化工有限公司、大连蓝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