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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01号

张云龙与贡长庚、秦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云龙,贡长庚,秦海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01号

原告:张云龙,无业。

被告:贡长庚,个体经营户。

被告:秦海阳,工人。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云龙诉被告贡长庚、秦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云龙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龙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龙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