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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79号

娄文来与张军青、王爱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娄文来,张军青,王爱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娄文来。被执行人张军青。被执行人王爱芹。本院(2013)聊东民初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2.4万元,已执行0万元,尚欠债权12.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爱芹所有的房产已被轮候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权,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聊东民初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伐

审判员 聂 磊

审判员 曲立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