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姜学强。被执行人姜兆广。被执行人于自杰。被执行人宫本光。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2)乳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姜学强在威海农业银行长峰储蓄所62×××61账户的存款4900.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超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