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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599号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学强、姜兆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姜学强。被执行人姜兆广。被执行人于自杰。被执行人宫本光。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2)乳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姜学强在威海农业银行长峰储蓄所62×××61账户的存款4900.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超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