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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348号

任延新与莱州市虎头崖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延新,莱州市虎头崖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48号

申请执行人:任延新,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洪刚,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任延新与被执行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延新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虎头崖镇北张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