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7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无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曹建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开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