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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75号

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75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无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曹建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开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