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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执字第00248号

杨建波、普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建波;普亚辉;王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00248号申请人杨建波,男,1973年5月21日生,彝族,个体户,住蒙自市。被执行人普亚辉,男,1976年8月11日生,彝族,系个旧市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彪,男,1977年4月3日生,彝族,系蒙自市农民,住该村。申请人杨建波与被执行人普亚辉、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个屯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波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2273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普亚辉、王彪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个执字第2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3310元,由被执行人普亚辉、王彪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长  罗丽春

审判员  余亚娟

审判员  李京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芷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