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14号
原告:齐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乙,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齐某甲与被告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甲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齐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吴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